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外币核算
香港关于外币核算处理的规定较为详细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11号规定:
A.企业因外币交易而产生的每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均按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编表货币单位,也可按实际的外币记账。
B.规定了外汇期货合同及外国子公司报表合并的外币处理方法。
中国内地在《企业财务通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外币业务核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A.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或按业务发生的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进行折算。
B.企业各种外币项目(应指货币性项目)的期末余额,须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该资产完工入账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D.以外币收支为主的企业,,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中国内地还是外汇管制,外汇不能自由兑换,官方公布外汇牌价与市场真实汇率有一定的差价,不能真实反映外币业务情况。目前仍没有规定外币期货合同和国外子公司报表折合成人民币的处理方法,而只作理论探讨。
◆存货核算
1、存货在中国内地的分类有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归类为固定资产外,其余均为库存,但归类为产成品、在产品和原材料。
2、在中国内地,存货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香港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3、中国内地,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香港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中国内地计入当期损益,而香港则不用冲销损益。
4、香港参照年末行业数据或最近购进存货的进价和成本进行比较,对总成本大于市价的计提存货削价准备,中国内地新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这一点有规定,其它行业会计制度则没有,说明内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将更易被外国投资者理解。
内地与香港存货核算的差异来自于对谨慎原则的理解,内地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仍有所保留,香港则充分应用了这一原则,使其会计核算能更合理地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坏账损失的核算
1、中国内地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
a.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
b.备抵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国家规定为3%0-5%0,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为3%。计提方法按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的百分比计算。
2、香港是对所有已知的债权都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坏账计提范围比中国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应收票据等。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
◆投资的核算
1、短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实际成本核算;香港要求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核算,年末若成本大
于市价则应按交易所当天收市价计算短期投资降值准备。
2、长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原始成本或权益法调整计价,对于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对于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按占股权比例,采有成本法或权益法,不考虑永久性减值准备;香港则要求以成本值减去降值准备,企业每隔一定期限要对长期投资按公平价值进行重估。
◆固定资产的核算
1、固定资产的定义
中国内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国家根据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标准,例如工业企业的标准按企业的规模分为1000元、1500元、2000元三种。
香港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对于价值不太大的资产,可一次性计入费用,而不予以资本化。
2、折旧方法
中国内地: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个别高新技术电子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使用年限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预计残值在国家规定的10%以内,预计使用年限由国家按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规定不同的使用年限。
香港: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只强调折旧额应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分摊到每一会计期间。折旧年限相对内地较短,残值也较小。
3、固定资产清理
中国内地,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和清理中的收支余额,批准处理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香港的固定资产损益计入损益表中特殊项目,在税前列支。
4、中国内地把森林、矿山作为固定资产,香港则没有;中国内地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无形资产的核算
中国内地把无形资产分为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香港认为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土地权利”相似,不作为无形资产,而作固定资产。
香港对专利权和商标权通常由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其价值,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但商标权和版权可以不摊销,在有降值的情况下,需要有降值的准备。
中国内地对商誉的核算规定为,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的评估机构确定,,只能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具体核算操作不明确;香港在《会计指引》第4号规定了商誉的核算方法;商誉是支付购买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或其它企业股权的代价高于该股权所代表的有形资产净值及可区别的无形资产的总公平值的差额。它应在预计的受益期内摊销,最长不超过20年,也可一次注销。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不能记在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账上,只反映在合并报表上,中国内地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
中国内地和香港都根据负债的时间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香港还根据短期负债金额的确定性分实值、估值(应付维修费、应付赠品支出)和或有负债(为附属公司提供银行担保);中国内地未作此种分类,因此也无这类核算的规定。企业为职工计提的公益金,中国内地把它作为所有者权益,而香港认为公益金代表公司的法定债务,不会给股东增加收益,应作为公司的负债。中国内地专门规定要设立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香港没有这两个项目。
中国内地对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外币折算差额在资产尚未交付或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香港会计实务准则规定,借外币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算差额唯有在折算差额是由于重新折算相关资产时发生的,才允许资本化。借款利息只有在规定的条件下允许资本化。
◆所有者权益
1、所有者权益的分类
中国内地: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包括:资(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等。盈余公积是指按国家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分为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
香港:股东权益分为股本、股票溢价和留存收益三大部分。
香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非公司企业可按超过10%的比例提取),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企业提取,按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的福利设施的支出,公司制企业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香港把它作为公司的负债。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等。
2、股票溢价
中国内地把股票溢价当作资本公积的一部分,用于支付股票发行费用和发放股票股利时转作股本;香港把它当作单独的一个项目,分为普遍股溢价和优先股溢价,用于发放红利、冲减开办费和支付回购股票款。
◆收 益
1、 收益分类
香港并没有详细列示收入,但需列示集团的营业额,不包括非经营性的收入。损益表应披露营运损益、特殊项目损益和非经常性项目损益。
特殊项目包括:
a. 存货减值准备
b. 集团改组重新整顿业务的损益
c. 变卖固定资产损益
d. 变卖长期投资损益
e. 结束部分业务损益
f. 法律诉讼的处理及了结的损益
g. 长期投资永久性减值准备
◆非经常性项目包括
a. 大笔资产被没收或盗窃
b. 天灾导致大损失
c. 收益的确认
交款提货销售、预收货款销售、委托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长期建筑工程的价款完工时结算收入、房地产开发的一次性收款收入、旅游服务的组织境内旅游团收入的结算方式,收入的确认、中国内地和香港相同。
托收承付销售,中国内地在商品已发出并已办妥银行托收手续时确认;香港则在交运手续办妥后确认,不用等待办妥银行手续。出口销售,中国内地在商品已发出,取得承运单据,并向银行交单结算时确认;香港则在取得承运单据后确认。长期建筑工程,中国内地根据工程进度,在收到价款时分次确认;香港根据工程进度确认,但实现的利润不可以超越已收到的工程价款。房地产开发的分期收款,中国内地按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香港实现的利润按建房的进度计算,但不可以超越已收到的分期收款。旅游服务中境外旅游团的收入,中国内地是按地旅游团离境时确认,香港是在旅游团完成行程时确认。
◆成本和费用
中国内地把它分为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和其它业务支出等。香港没有这么详细的分类,采取一个总体的概念,但某些费用则被要求单独列示,如折旧、特殊费用项目、审计师酬金、利息费用、外汇汇兑损失、营业租金、与融资租赁和单独购买合同有关的财务费用。
由资产价值减少引起的费用的处理,中国内地的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香港对短期投资
和长期投资的价值持续减少、存货的跌价、资产的重估亏蚀等确认为费用。
◆内地与香港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由于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而根据同一套原始资料向双方股东提供的财务信息也不同,必然导致双方股东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的不同,甚至还会产生一些误解。本文拟对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有关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以下比较分析。
一、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比较
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存货计量、营业税金计提依据以及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内地会计准则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更侧重于收益确认的稳健性,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
1.收入确认。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只有当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按照销售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购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预售业务中,无论是否向购买者收齐全额房款,均只能作为预收房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只有办理完竣工决算手续后,才能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结转营业收入,同时结转已售房产物业的销售成本和应缴纳的税金。
按照香港会计准则,出售待售及待用于拆迁的物业收入于买卖协定达成时确认。发展完成前,预售发展中物业收入于签订买卖协议至发展完成时的期间,按迄今的发展成本占估计发展成本总额比例,即完工比例每期进行确认。每期可以是每月、每年,也可以是每季度。具体计算步骤为:①按照项目开工至今的累计投入和项目的预算总成本计算项目的完工比例,完工比例=项目累计成本额÷项目总预算;②按照完工比例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营业收入=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完工比例—上期累计营业收入;预算单位成本=预算总成本÷预算可销售面积;营业成本=累计销售面积×预算单位成本×完工比例—上期累计营业成本。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内地会计准则在开发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确认收入,竣工前的若干期间收入为零,竣工当期收入突然畸高。而香港会计准则序时按期计算确认当期销售收入,使得各期之间的财务数据具有可比性,但由于房产预售后,并没有实际交付给购买方,该资产的主要风险仍属公司,如果发生意外,则对以前年度损益有较大影响。另外,在房产竣工后,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实际金额与预售金额之间有较大出入而需要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
2.存货计量。按照内地会计准则,房地产存货应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列示。期末,如果存货的市价低于历史成本,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物业存货包括发展中物业、待用于拆迁的物业及待售物业。发展中物业除包含发展成本以外,还包括按比例计算的经营溢利,并要扣除已收的预收款项。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内地会计准则对于存货的确认符合历史成本和稳健性原则,但由于预售时向客户收取了部分款项,公司银行存款有所增加,这样就虚增了部分资产和负债。而香港会计准则对于存货的确认,由于已从物业存货中扣除了预收款项,因而能更好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但对于存货中包含的利润,由于并未从中扣除营业税金,因而有不实部分,并且这些利润是否最终实现,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3.营业税金计提依据。内地会计准则按当期预收房款数额预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当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时,才按照确认的销售收入计算结转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香港会计准则按每期确认的营业收人计提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由于香港会计准则需要按期计算项目完工比例,以便据以计算确认当期损益和存货金额,因而要求当期严格按规定比例进行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而内地会计准则并没有类似要求。
二、如何依据同一套原始资料编报符合双方股东要求的财务报表
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在收人确认、存货计量、营业税金计提依据以及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我们依据公司发生的原始业务资料,分别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就需要做两套账,工作量非常大。对比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在其它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在平时按照内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利用已经形成的账簿、报表和相关业务数据在期末进行个别报表项目调整,编制出符合香港会计准则要求的财务报表。具体思路如下:
1.由于内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和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具体列示方法不同,应首先将内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资料调整为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式。
2.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期末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对内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存货项目的开发成本金额进行调整,而不论是否已付款,同时调整对应的“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项目金额。
3.按照调整后的累计开发成本金额除以预算总成本,计算得出工程完工比例。
4.根据已预售出去的房产面积和签约金额,按照工程完工比例计算得出当期应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5.根据当期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累计预收账款对存货项目进行调整。
6.计算当期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7.严格按照香港会计准则要求计算应予以资本化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若内地财务报表已进行了资本化,则只需补充调整其差额。
8.对于因损益确认时间不同而导致计算的所得税的差异,计入递延税款。
9.在项目竣工决算当期,由于内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已经一次性计算结转了项目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并计提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利用该报表编报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时,应先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应交税金等报表项目金额清零,然后再进行调整编报。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财务信息披露历来都是发行上市中的重点和难点。这是因为,一方面,财务信息是创业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外在体现,是投资者最关心的信息披露内容之一;另一方面,财务信息披露是整个信息披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证券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内容。因此,除企业本身的素质外,能否按照上市地,即香港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也是决定赴香港创业板上市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总体上讲,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别不大。这一方面是因为二者的会计准则基础相同,均以会计原则为基础(PrincipleBase),另一方面是因为内地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广泛借鉴了包括香港会计准则在内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以求最大限度的国际接轨。从大的方面看,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同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了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的核算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
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会计准则更为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内地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中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都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处理作为重点,但各有侧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是会计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相比之下,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似乎更为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应收款项
香港准则规定坏账计提范围比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应收债券等。内地准则规定四类应收款项不能计提全额准备,而香港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存货:
内地准则规定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而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固定资产 :
(1)内地准则一般以资产的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但香港准则容许资产重估并考虑折现的影响。(2)内地准则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香港准则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借款费用资本化
(1)内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香港准则规定仅限于为购建符合条件资产(例如厂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支出、需长时间制造的存货、建造合同等)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2)内地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润,香港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3)内地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本化金额。
◆融资租赁
内地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原账面金额,香港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无形资产
(1)内地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香港准则规定研究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发展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2)内地准则规定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香港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3)内地准则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准则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短期投资
内地准则规定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可按投资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跌价准备。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
◆长期投资
(1)内地准则规定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价,债权投资以成本±溢价/折价摊销计价。香港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的投资以成本±溢价/折价摊销-减值计价,非持有至到期日证券的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2)内地准则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者净资产账面金额份额的差额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在投资期限摊销。香港准则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者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商誉,摊销期假定不超20年。
◆政府补助
内地准则规定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后记入资本公积;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记入补贴收入。香港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地确认为收益。
◆债务重组
(1)内地准则规定重组利得不能确认为收益,而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利得确认为收益。(2)内地准则规定按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
◆非货币性交易
(1)内地准则不区分同类及非同类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换,香港准则区分。(2)内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标准:没有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支付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香港准则对同类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账面金额=换出资产账面金额。对不同类资产交换确认损益,换入资产账面金额=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值。
综上,香港创业板的设立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尽管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在国际范围内尚有争议,创业板市场的表现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它为创业企业提供的方便快捷的筹融资管道,为风险投资提供的现实的退出选择,以及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的巨大投资机会是勿庸置疑的。对于希望赴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创业企业而言,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是成功实现上市目标的先决条件,而了解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包括基本要求、上市程序,以及香港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则是成功实现上市目标的必要保障。
◆香港创业板上市程序
1.成立工作小组:主要工作是委任上市保荐人和选聘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公关公司等其它中介机构;拟定上市工作时间表,理清全部工作思路,以便全部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为今后的上市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公司背景调查:调查包括上市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及律师规范公司的法律文本等。
3.上市方案规划:主要包括公司构架的规划及考虑引进策略投资者,同时出具公司活跃业务纪录声明和未来二年业务目标声明,等等。
4.上市申请:每家公司在提出上市申请时需呈交初步通知,由第二板市场上市委员会负责审阅。与主板市场上申请一样,第二板市场的上市委员会将会赋予联交所之酌情批准或拒绝任何上市申请的权利。
5.上市发售工作:主要包括分析员撰写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定稿、路演等。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股票价格的确定,一般是按照市盈率定价法定价。
6.上市后续工作:包括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资料报备义务等。
◆成功上市的决定性因素
许多创业公司获得初步成功后便希望能够上市,梦想在诱人的资本市场提升并“放大”自己的“身价”和声誉。但是,能否成功上市取决于诸多因素,例如保荐人的工作,中介机构的选择,同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沟通,等等。应当说,在众多因素中,创业企业的基本素质是能否成功上市的决定性因素。基本素质具体包括:优良而稳定的经营业绩,引人入胜的企业前景,可望而又可及的成长性,企业扩张与资本经营的组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