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公司在某些栏位没有数额可供填写,可否把该栏留空?
答:不可以。所有栏位均须填写。如没有数额,可填「0」。
问:如公司财务帐目有角/分位数字,在填写利得税报税表时,是否须填上角/分位数字?
答:无须。你应省略角/分位数字。
问:应如何在栏内填写数字?
答:填写数字时请勿加逗号「,」分隔,并请把数字靠右边排齐。
问:「佐证文件」是指甚么?
答:㈠如公司是一家法团,「佐证文件」是指经签署证实的资产负债表、核数师报告书和损益帐,以及应评税利润计算表和有关附表。
㈡如公司是法团以外的人士,「佐证文件」与上述文件相同,核数师报告书除外。
问:税务局会否接纳报税表影印本、没有签署的核数师报告书及没有签署的财务报表,作为提交报税表之用?
答:一份有效的利得税报税表应以妥为签署的「佐证文件」作证明。本局不会接纳报税表影印本及未经签署证实的财务报表,作为提交报税表之用。
问:我可否连同报税表一并付上有关查询及申索的信件,或把该信件放进递交报税表的同一个信封内?
答:有关查询、反对、申索(例如第70A条,暂缓缴税)的信件,最好分开递交。不要把该等信件与报税表钉在一起,或夹杂在帐目及明细表中。
问:不活动公司是否须在填报税表前先备妥经审核帐目?
答:除非你们是《公司条例》所订明的不活动公司,否则,即使贵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亦须提交经审计帐目,作为报税表的佐证文件。
根据《公司条例》,任何公司可藉特别决议形式,授权董事作出一项法定声明,表明该公司将会处于不活动状态,并把该法定声明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声明一经交付,公司即由法定声明交付日起当作不活动公司。如法定声明指明公司在较后日期才成为不活动公司,则该公司会由该较后日期起当作不活动公司。凡因此给当作不活动公司,均获豁免受《公司条例》的经审计帐目条文管限。
问:如果我拟备了12个月以上(或以下)的帐目,应怎样填写报税表内有关财务资料的栏位?是否须要把款额摊分或相加,以显示12个月的款额?
答:如果拟备了12个月以上(或下)的帐目,则无须把数字摊分(或相加)。在填写报税表的财务资料栏位时,必须抄录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上的款额。
问:根据填写附注及说明,我可能须要提供与我有金钱上往来的人士的个人资料。这样会否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
答:不会。如果收集资料是作评税或收税用途,可豁免受保障资料条文管限。详见《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58条。
问:甚么是小型法团/业务?
答:小型法团/业务是指年内总入息不超过港币500,000元的公司。
问:年内的总入息应包括甚么项目?
答:总入息是指所有种类的入息。无论是应课税或无须课税,及是否得自主要业务活动的入息,均包括在内。
问:出售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是否应包括在总入息内?
答:是。
问:如公司不是小型法团/业务,是否仍须填写第4.1栏?
答:是。你应在「否」的空格加「剔」号。
问:如公司是一家小型法团/业务,是否须要制备「佐证文件」?
答:须要。你必须在填写报税表前制备好「佐证文件」。不过,你在递交报税表时,无须一并递交这些文件,但却应把「佐证文件」妥为保存,因为日后可能须要提交。
问:如公司是一家小型法团而无须把「佐证文件」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可否先根据管理帐目的资料填写报税表及将其提交,稍后才委托核数师制备审计帐目?
答:不可以。你必须在填写报税表前制备核数师报告书及计算表等「佐证文件」。此外,你还须保留「佐证文件」,因为日后可能须要提交。
问:如公司是一家小型法团,无须提交「佐证文件」,可否把4.1.2栏及4.1.3栏留空?
答:不可以,你必须填写这两栏。有关资料均可在审计帐目内找到。
问:应怎样填写第4.1.2栏的核数师名称?
答:应填上核数师事务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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