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印花税的管理机构 对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印花税署来完成的。印花税署署长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对印花税的评定,缴纳、减免等问题都有权做出决定。
须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件《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就某类档征收税款,主要档载列如下:
(1)售卖转易契;
(2)住宅物业买卖协定;
(3)不动产租约
(4)香港证券转让书。
豁除纳入《电子交易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2000年第1号条例)第3条及附表1规定,除《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5A条所指的协议所关乎的成交单据外,《电子交易条例》第5,6,7,8及17条不适用于订立、签立、或订立及签立根据《印花税条例》须加盖印花或加以签注的文书。换言之,除由股票经纪所发出并加盖印花的有关在联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单据外,所有须要根据《印花税条例》加盖印花或加以签注的文书都不可以电子方式订立或签立。
加盖印花方法 除转让文书可利用持牌印花盖印机加盖印花外,所有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档必须提交印花税署加盖印花。
怎样为文件加盖印花?
(a) 你可将文件亲身交往印花税署加盖印花。另外,你亦可将档寄往印花税署。
(b) 如有关文件属载有一般条款的租约,你可自行计算应缴的印花税款,并将该租约连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一并寄回印花税署,以加快处理加盖印花的程序。
印花税收费 印花税款额是由需缴纳印花税的文书的性质来确定的。[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数,该不足之数须当作$1计算。
未加盖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除非已加盖适当印花,否则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则属例外:-
(1) 刑事法律程序;
(2) 印花税署署长为追讨根据《印花税条例》须予缴付的印花税或罚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它用途:但如法庭在律师作出个人承诺会安排以下事项后,发出命令予以收取,则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为证据: (i) 按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加盖印花;及
(ii) 缴付根据第9条须就该文书缴付的罚款。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27(4)条的规定,如印花税署署长认为不动产转易契或香港股票转让书的代价不足时,则虽然该买卖是基于公平交易及良好的意图来订立,仍会被当作是生者之间的无偿产权处置(即一项馈赠)。因此,该转易契
或转让书的印花税会当作该物业或证券的价值来计算,而印花税署得按情况征收进一步的印花税。《印花税条例》第29F条就住宅物业买卖协议载有类似的规定。
任何人如果不满意印花税署署长所作出的评税,可于评税日期起计1个月内及按评税款额缴纳印花税后,针对该项评税而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接着会决定该文书应课缴印花税的适当款额(如有的话)。任何多缴的印花税款将获发还。
印花税率
股票交易按交易价之0.225% 征收,1999/2000课税年度为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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